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房屋結構檢測鑒定呢?帶著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一下我國現行的法律,國家、行業,協會標準規范中相關內容,羅列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2014年6月1日實施)
5.0.6 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2經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15(2015年9月1日實施)
10.2.2 當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應予以驗收;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2010(2011年7月1日實施)
3.7.1 既有結構延長使用所限、改變用途、改建、擴建或需要進行加固、修復等,均應對其進行評定、驗算或重新設計。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2013(2014年6月1日實施)
1.0.3 混凝土結構加固前,應根據建筑物的種類,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進行結構檢測或鑒定。當與抗震加固結合進行時,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或《工業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GBJ 117進行抗震能力鑒定。
《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實施)
1.0.3 砌體結構加固前,應根據不同建筑類別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等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可靠性鑒定。當與抗震加固結合進行時,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進行抗震能力鑒定。
《鋼結構加固技術規范》CECS77:96(1996年5月30日施行)
1.0.3 鋼結構加固前,應按照《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等進行可靠性鑒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16-2009(2009年8月1日施行)
1.0.3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前,應依據其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后續使用年限和結構類型,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相應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火災后建筑結構鑒定標準》CECS-2009(2009年9月1日施行)
3.0.1 建筑物發生火災后應及時對建筑結構進行檢測鑒定,檢測人員應到現場調查所有過火房間和整體建筑物。對于有垮塌危險的結構構件,應首先采取防護措施。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評定標準》CECS 220:2007(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3混凝土結構在下列情況下宜進行耐久性評定:
1 使用時間較長的結構;
2 使用功能或環境明顯改變時;
3 已發生某種耐久性損傷的結構;
4 其他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實施)
1.0.6 下列情況下,現有建筑應進行抗震鑒定:
1 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
2 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
《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 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實施)
3.0.5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現有構筑物,應進行抗震鑒定:
1 達到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并需繼續使用的構筑物。
2 未按抗震設防標準設計或建成后所在地區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構筑物。
3 改建、擴建或改變原設計條件的構筑物。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2008(2009年7月1日實施)
G.1.2 在下列情況下宜對既有結構的可靠性進行評定:
1 結構的使用時間超過規定的年限;
2 結構的用途或使用要求發生改變;
3 結構的使用環境出現惡化;
4 結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
5 出現影響結構安全性、適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構件損傷或其他不利狀態;
6 對既有結構的可靠性有懷疑或有異議。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實施)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擴建前;
3)建筑物改變用途或使用環境前;
4)建筑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時;
5)遭受災害或事故時;
6)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時。
2 在下列情況下,可僅進行安全性檢查或鑒定:
1)各種應急鑒定;
2)國家法規規定的房屋安全性統一檢查;
3)臨時性房屋需要延長使用期限;
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安全問題。
3 在下列情況下,可僅進行使用性檢查或鑒定:
1)建筑物使用維護的常規檢查;
2)建筑物有較高舒適度要求。
4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專項鑒定:
1)結構的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時;
2)結構存在耐久性損傷影響其耐久年限時;
3)結構存在明顯的振動影響時;
4)結構需進行長期監測時。
以上就是房屋檢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什么情況下需要做檢測鑒定房屋結構檢測鑒定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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