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地震災害頻繁發生,其中95%以上的人員傷亡,是出于抗震能力不足的建筑物倒塌造成的,由于以往老舊建筑物在設計、施工時未進行抗震或雖進行抗震處理但達不到現行規范的要求,在地震發生時就很容易受到損壞,甚至嚴重倒塌。地震時建筑抗震能力不足是-生命安全的隱患所在,因此對既有建筑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提高房屋抗震能力是減輕地震災害最重要的措施。
一、現有建筑抗震鑒定的基本原則
進行抗震加固前,必須對已有建筑進行鑒定評估,才能得出與其相對應的加固措施。我國抗震鑒定采取二級鑒定的方法,當符合第一級抗震鑒定標準時則可不進行第二級抗震鑒定,屬于逐級篩選的方法。
1.抗震鑒定的基本內容是以宏觀控制、構造鑒定為主,屬于抗震概念鑒定,包括了房屋高度、層數、建筑平立面布置、結構體系、構件性能及連接、非結構構件和材料的要求等。建筑抗震概念鑒定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多層建筑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建筑抗震鑒定標準規定的zui大值的限值要求;
(2)建筑的平面、立面、質量、剛度和墻體等抗側力構件在平面內分布明顯不對稱時,應進行地震扭轉效應的分析;結構豎向構件
不連續或剛度沿高度分布突變時,應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應的要求鑒定;
(3)結構體系應注意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能力的可能性;當房屋有錯層或不同類型結構體系相連時,應提高相應
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
(4)要保證結構構件間的連接構造及必要的支撐系統,當構件尺寸、截面形式不利于抗震時,宜提高該結構構件的構造要求;
(5)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應滿足不倒塌傷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臨街處的構件,需適當提高構造要求;
(6)結構材料實際強度等級應符合規定的基本要求當建筑建造在不利地段時,應符合地基基礎抗震鑒定要求。